博乐网:印发《黑河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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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乐网:印发《黑河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》的通知 | ||
作者:佚名 文件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2081 更新时间:2011-5-23 | ||
总编号:8 黑 河 学 院 文 件
黑院政发〔2011〕8号 博乐网:印发《黑河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》 的通知 各系(中心、部)、各部门: 为规范学校工作人员的思想、行为,树立良好的工作人员形象,现将《黑河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学习,做好贯彻落实。 特此通知。 附件:黑河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:教育 工作 规范 通知 附件: 黑河学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工作人员的思想、行为,树立良好的工作人员形象,特制定本规范。 一、政治坚定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,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,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学校保持高度一致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散布与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学校形象的言论; (二)传播有损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; (三)组织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支持、纵容其相关言行; (四)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; 二、令行禁止。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治统一,维护学校的形象和权威,保证政令畅通。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做到令行禁止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抵制或变相抵制学校的决议、决定; (二)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学校的决议、决定及重大工作部署; (三)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的态度。 三、依法行政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,按照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,依法办事。做到: (一)不滥用职权,以权代法; (二)不徇私舞弊,玩忽职守。 四、恪尽职守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对来机关办事人员态度冷淡、生硬、蛮横; (二)对下级、基层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; (三)主观臆断决定问题,造成工作失误; (四)失职渎职,给学校的资产造成危害和损失; (五)滥用职权,侵犯师生合法权益; (六)工作懒散,无故迟到、早退或矿工,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,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; (七)对需要有关部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主动; (八)对需要向领导请示、报告的事项不能及时办理; (九)工作消极应付,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。 五、作风端正。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,诚实守信,工作交往中要自觉做老实人,说老实话,办老实事,讲信用,重信誉,信守诺言。 六、务实创新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理论联系实际,踏实肯干,勤于思考,勇于创新,与时俱进,锐意进取,大胆开拓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 七、廉洁从政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博乐网: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不得有下列行为; (一)行贿、受贿、索贿; (二)贪污或私分公款、公物; (三)由下属单位或监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、娱乐、购物等费用; (四)超标准接待、公款旅游; (五)用公款组织、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、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; (六)利用职权为配偶、子女或亲友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; (七)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。 八、团结协作。工作人员必须发扬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,不搞独断专行,不犯自由主义。服从大局,互相配合,相互支持,团结一致,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,齐心协力搞好工作。 九、保守秘密。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,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,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、资料; (二)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、讲话、批示、指示; (三)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和人事任免、奖惩等秘密; (四)未经批准私自转借、摘抄、录制、复印国家秘密资料或将这些文件及复印件带离办公场所; (五)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,在私人通讯或发表文章中公开涉及国家秘密; (六)发现秘密文电、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; (七)计算机网络中的失泄密行为; (八)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、经济、科技等情况; (九)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。 十、遵守社会公德。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,品行端正,讲究公共卫生,维护公共秩序,爱护公物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不讲公共卫生; (二)侮辱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; (三)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,临危退缩,能救而不救; (四)违反社会公德的其它言行。 十一、言行文明。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期间要着装整齐、仪表整洁、举止端正,讲究文明礼貌,规范言行,提高服务质量。不能有下列行为: (一)语言粗俗,说脏话; (二)着装不整洁,不规范; (三)举止不端,粗野傲慢; (四)酗酒滋事,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; (五)仪表不端正; (六)工作时间吃东西,嘻笑打闹,勾肩搭背; (七)工作时间用公务电话聊天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 十二、弘扬美德。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,生活严谨。严格履行对家庭应尽的义务,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; (二)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; (三)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; (四)损害家庭和睦的其它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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